山东开放大学文件
鲁开大成教字〔2023〕30号
山东开放大学关于印发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教学点,山东开大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山东开放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开放大学
2023年10月24日
山东开放大学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成人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招生、学籍、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国家政策招生、录取的山东开放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
第三条 学校成人教育学院具体负责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一节 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
第四条 根据办学条件设置本、专科招生专业,设置的招生专业应当与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一致,并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设置专业方向。
对拟设置的新专业,由学校组织专家组进行审议,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论证报告和人才培养方案等申请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招生。
第五条 指导教学点开展行业社会需求及生源调查,为申报专业和编制招生计划提供依据。
第六条 根据招生区域内对各类人才需求情况,结合办学软、硬件条件,制定年度招生计划。
第七条 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省教育厅申报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八条 执行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如需要调整,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节 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
第九条 依照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招生规定,组织实施招生宣传工作,制定招生宣传提纲和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包括招生范围、学习形式、学制和年限、办学地点、录取原则、收费标准以及专业加试科目的时间、地点等。
第十条 加强广告发布管理,做好内容审核。广告内容特别是有关入学条件、最低学习年限、学费标准及收取方式、报名途径、高校招生网站地址、毕业证书获取条件等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出现“无需学习”“无需上课”等虚假违规内容,不得出现“快速取证”“免考包过”“考不过退款”等对教育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模糊自学考试助学活动与主考学校学历教育的关系区别;不得混淆技师学院,专修学院、研修学院等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与开展学历教育高校的性质区别。
第十一条 教学点未经学校法人授权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招生宣传;不得提供“代报名”“代学”“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不得跨省开展招生和宣传。
第十二条 指导教学点在每年成人高等教育考试招生报名期间,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招生咨询和考生报名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严禁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严禁提前向未经成人高考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严禁采取“先上车,后买票”方式招收超前生;严禁对考生“许愿”、“承诺”误导考生。
第十四条 组织教学点准确掌握年度考生报名情况,收集整理考生报名信息,并及时报送学校。
第三节 招生录取
第十五条 制定招生录取工作方案,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 录取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山东省的相关政策,遵循“按需培养,德智体全面衡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不得设置限制条件拒绝录取符合国家及省规定报考条件的考生。
第十八条 录取过程中,如某专业录取人数达不到最低开班人数,根据专业实际情况,可以采取调整专业或调整到就近教学点合并组班的办法解决。
第十九条 对于录取中确需调整专业的考生,须征求考生本人意见。
第二十条 确定录取名单后,由学校统一领取《全国统一招生录取新生登记表》,统一印制并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
第三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修业年限
第二十三条 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公开原则,服从服务于教育教学管理。学籍管理主要包括学生入学、注册、学籍异动(含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保留学籍、退学等)、成绩记载、毕业(含结业、肄业)等方面内容。
第二十四条 办学层次分为高中起点本科、高中起点专科、专科起点本科三类。学习形式分为业余学习和脱产学习。高中起点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业余学习最低修业年限为2.5年,最高修业年限为4年,高中起点本科业余学习最低修业年限为5年,最高修业年限为6年;高中起点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脱产学习最低修业年限为2年,最高修业年限为4年,高中起点本科脱产学习最低修业年限为4年,最高修业年限为6年。自2025年秋季起,“业余”的名称改为“非脱产”,已注册入学的业余学生按原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学生注册取得学籍后,自2023级起,高中起点本科最低毕业学分为167学分,学分6年内有效;专科起点本科、高中起点专科最低毕业学分为90学分,学分4年内有效。2022级及之前学生最低毕业学分按原政策执行。
第二节 入学审核与学籍注册
第二十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实行缴费注册制,凡按国家政策招生、录取的山东开放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缴费后,由学校统一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在校生实行学年注册,每学年第一个月(即每年3月份),对已缴费的学生进行学年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规定交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在学习平台的学籍状态修改为“学年未注册”,学生将不能登录学习平台,不能进行学习、考试。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所属校外教学点负责核对新生基本信息、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每学期开学两周内要向学校上报学生到校情况。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报到3个月内,应认真复查其入学资格,对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在当年就读,经本人书面申请,校外教学点审核,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学生须在新生报到截止日期之前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下学年开学前,由本人向校外教学点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已报到注册的新生,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二条 新生注册学籍后,应及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学籍信息是否准确等。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一)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课程都要进行考核。学生按照规定学完课程,参加统一组织的期末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60分及以上为合格,达不到60分为不合格。
(二)考核分为过程性考试和终结性考试两种。
(三)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需要再次参加考试或重修,在学籍有效期内考试合格即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的给予考试或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经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三十六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审核,可以免修同层次相应课程。申请免修课程的学生,须在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按本专业开课计划,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并附上相应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上报学校,逾期不予办理。
(一)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所发的单科合格证书,修完普通教育、开放教育、成人教育相应课程并取得合格及以上成绩(考试成绩在八年以内),达到我校教学要求者;
(二)转学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并达到我校教学要求者;
(三)取得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并达到我校教学要求者。
免修课程不得超过该专业所设课程总数的40%。申请免修课程必须在同学历层次内进行,专科期间所修课程不能代替本科所修课程。综合实践环节、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得免修。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其获得的学位、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节 转专业、转校外教学点、转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入学报考时确定好专业、学习形式,专业确定后,一般不得转专业。如果有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校外教学点审核,报经学校批准方可转专业。未经批准而擅自改变专业的将不予承认。转专业必须在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之内提出申请。
(一)转专业应当符合当年的招生政策规定,一般限定在校内同科类、同层次、同形式下进行。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生按规定转专业,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东开放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专业申请表》附必要的证明,并把材料提交到教学点进行初审;教学点初审通过并签字盖章后,由教学点把材料提交到学校进行审核;由学校审核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学生必须执行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转专业后,原所学课程与转入专业课程一致的,可累积记入毕业学分;不一致的课程只发给结业证书,不计入学分。
第四十条 学生确因工作岗位变动等特殊原因需转校外教学点,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学生须向转出校外教学点提交书面申请,同时与转出校外教学点结清学费等相关费用、办理学籍档案移交手续。
(二)学生持经转出校外教学点、转入校外教学点及学校共同审批的转教学点申请表、学籍档案材料及个人身份证明于新学期开始前1个月内到转入校外教学点办理报到手续。
(三)学生学籍有效期内只允许办理一次转校外教学点,被批准转校外教学点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再申请转回原校外教学点。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拟转入的学校由学生本人负责联系,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的,我校出具相应的转学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十二条 拟转入我校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学校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培养要求且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并报备省教育厅。
第五节 休学、复学、退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出国(境)留学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应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校外教学点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应当休学。休学必须是在最长修业年限之内,并且不延长最长修业年限。每次休学时间为半年,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出复学申请,未按时提出复学申请的,休学时间顺延半年,累计一般不得超过1.5年。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在规定的时间内仍达不到毕业要求者,只发给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应及时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或《保留学籍申请书》,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会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未按时提交材料的,后果由学生自己负责。
第四十五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本人向所属校外教学点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发生的一切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学生须到校外教学点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按退学处理。
(四)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时限的计算以学校核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一个月前提出复学申请,所在校外教学点初审,经学校审核合格,办理复学相关手续。
(二)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录取年级学习,并按学校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三)复学后原专业无后继班级,学生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习。不愿转入相近专业学习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对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准确填写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生填写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所在校外教学点初审后,报学校审核后变更个人信息。
第五十一条 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五十二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节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三条 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可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应视其情节轻重,由学校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他人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根据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山东广播电视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学籍管理规定》(鲁电大成教字〔2017〕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开放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课程免修申请表.docx
附件2:山东开放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专业申请表.docx
附件3:山东开放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校外教学点申请表.docx
附件4:山东开放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休学申请表.docx
附件5:山东开放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docx
附件6:山东开放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自愿退学申请表.docx
附件7:山东开放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docx
山东开放大学办公室 2023年10月25日印发
校对:高群